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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女士与被告施先生系夫妻,婚后购买了北京房屋和重庆两套房屋,均登记在施先生名下。近年来,施先生多次隐瞒、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张女士为维护自身权益,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产共有份额。然而,施先生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这让案件的走向变得极为不利。
这时,案件交到了来自北京市的李同红律师手中。李同红从200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1000件,在婚姻、继承、房产纠纷领域经验丰富。他接手案件后,对事实进行全面梳理,明确核心争议在于婚后购买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李同红协助张女士调取双方在美国的结婚登记证明文件并办理公证认证,证明夫妻关系;同时调取购房合同和产权登记信息,证明房屋购置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次,查询房产登记及抵押情况,发现北京房屋无查封或抵押记录,重庆两套房屋张女士曾申请异议登记防范转移财产。再次,收集施先生出具的《承诺书》,证明其认可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最后,鉴于施先生拒绝应诉,李同红决定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推进诉讼,围绕法律规定主张婚后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终,北京房屋案中,法院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判决张女士与施先生共同共有,并要求施先生配合办理共有权登记手续。重庆两套房屋案中,法院确认张女士与施先生各占50%产权份额,施先生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李同红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成功扭转不利局面,维护了张女士的重大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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