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蒋XX于XXXX年X月XX日入职无锡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其承接的工程中担任钢筋工,约定工资320元/天。XXXX年X月XX日,蒋XX在工地受伤,随后被认定为工伤九级。因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蒋XX提起仲裁,请求确认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各项费用共计239830元。被申请人辩称对工资标准、停工留薪期等存在异议,并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陈步青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系统梳理了全部证据材料,包括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出院记录、诊断证明、工资发放记录等。
陈步青律师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丰富的办案经验使他在面对此案时,有着独特的审查视角。他深知此类案件中证据的重要性,所以在处理本案时,格外注重对证据的审查和运用。他长期坚持全面细致审查证据的执业方法,在梳理证据材料时,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他不仅仔细研究诊断证明中关于停工留薪期的关键内容,还对工资发放记录进行了深入分析。他这种严谨的工作方式得益于他丰富的办案经验和长期积累的专业知识。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基本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确认申请人日工资320元,月工资标准为6960元;被申请人需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26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认定停工留薪期为4.7个月,被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2712元;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护理费2520元,各项合计173502元。在开庭前,陈步青律师还对各项赔偿项目进行了最后核对,确保计算准确无误。
陈步青律师处理此类工伤案件时,一贯采用先全面梳理证据,再针对争议焦点逐一审查的方法。他会先固定关键证据,如工伤认定决定书、工资发放记录等,再根据这些证据去反驳对方的异议。他的执业领域集中于劳动工伤纠纷等民商事业务领域,典型客户多为江浙沪皖地区的劳动者。他在处理案件时,注重从证据中寻找突破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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