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2015年左右,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和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始业务往来,由铁粉厂供应食品公司铁粉。2015年、2016年部分业务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了交货地点、运输方式、验收标准、结算方式等,还明确了不同时间的铁粉和特铁粉单价。业务期间,货物由食品公司仓库主管签收,食品公司在收到增值税发票后支付了部分货款。2016年5月24日和11月30日,双方两次对账,确认食品公司尚欠货款。之后双方继续交易但未签合同,食品公司仍以电话订购,铁粉厂供货后食品公司签收并收到发票。2016年11月30日对账后,食品公司仅付5万元,铁粉厂催款无果后起诉。
核心争议点
第一,2017年货物单价如何确定
法院查明的事实:双方在2015-2016年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不同时间的铁粉和特铁粉单价,2016年两次对账也标注了价格范围。2017年双方未签订合同,继续交易。
双方各自主张:原告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认为2017年特铁粉按4700元/吨计算,被告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未明确提出单价意见。
法院最终认定:依照合同法规定,双方没有约定的,可以依照交易习惯进行确认。法院根据双方以往交易习惯中约定的单价,酌定2017年铁粉的价格按4050元/吨予以计算。对于特铁粉的价格,双方以往交易的价格在4900元-5300元/吨之间,现原告陈述按4700元/吨计算,系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整体判决结果:法院判决限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货款XXX.75元及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150%计算的逾期利息。驳回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商业交易中,不管合作多熟,都要签订详细的书面合同,明确货物单价、数量、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重要条款。如果后续交易有变动,也要及时补充协议。对账要及时准确,保留好相关凭证,像入库单、发票等,这样遇到纠纷时才能有足够证据维护自己权益。
结尾
本案中,法院依据交易习惯确定货物单价,判决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保障了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的合法权益。这起案件的妥善处理,离不开董爽律师的专业能力。董爽律师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专业方向为公司法。执业至今承办案件逾500件,其中公司法和商事纠纷领域相关案件300余件。清华大学硕士期间打下的扎实功底,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合同价格认定问题时派上了大用场。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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