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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月,在贵州贵阳,大学生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该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唐某的行为是否达到必须起诉定罪的标准。
沙璇律师自20XX年开始在贵州执业,毕业于贵州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法学学士学位。从事法律工作14年,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及民商事诉讼案件上千起。在唐某被移送审查起诉后,沙璇律师介入此案。她做的第一个具体审查动作是仔细查阅公安机关移送的全部案件材料。
沙璇律师作为贵州贵漂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凭借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确定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这一法律路径来为唐某进行辩护。她始终坚持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原则,细致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链条。
最终,检察院认为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采取的犯罪手段相对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并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不起诉。
沙璇律师处理此类刑事案件时,一贯的事实操作习惯是先全面审查案件材料,细致梳理证据链条,精准识别案件中的从轻、减轻情节,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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