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次案件结束后,当事人心中那颗悬着的石头总算落了地。此前,男方与女方于2022年初经人介绍相识,短暂交往后按农村习俗订立婚约。男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女方及家庭支付了大额彩礼现金、金银首饰、高档烟酒、礼品及各类礼金等,总价值数十万元。双方交往期间因性格不合及沟通问题产生矛盾,最终未能登记结婚。女方已主动退还大部分彩礼现金,但男方仍以婚约财产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女方全额返还所有已支付的款项及财物,包括已被消耗的生活用品及具有特殊意义的赠与物品。
胡增亮律师接受女方委托后,针对原告诉求制定了一系列核心抗辩策略。他厘清款项性质,区分彩礼与赠与,主张原告主张的烟酒、食品、四件套等物品属于恋爱期间的人情往来或消耗品,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彩礼;转账购买手机、手表及钻戒属于为增进感情的赠与行为,不应纳入返还范围。同时,他强调诚实信用原则,指出双方已就主要彩礼款项达成退还合意并实际履行,原告就已解决的纠纷再次起诉违反诚信原则。还主张原告存在过错,提交证据证明婚约解除的主要责任在于原告,其在交往中存在不当行为,对女方造成了身心伤害,原告无权要求全额返还。最后否定返还范围,对于已消耗的物品及具有人身属性的饰品,主张不予返还。
最终,法院采纳了胡增亮律师的部分代理意见,确认女方已退还的大额彩礼现金合法有效,不予再议;认定烟酒、食品、四件套及手机、手表等财物属于赠与或消耗品,驳回原告要求返还的诉求;仅判决女方返还“四金”及钻戒;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胡增亮律师成功为当事人阻断了除特定首饰外的大部分返还责任,大幅降低了当事人的经济损失。
案件结束后,胡增亮律师主动回访当事人,了解其后续情况,还向当事人发送了一些婚约财产纠纷相关的新规。不久后,当事人的朋友也遇到了类似的婚约财产纠纷问题。当事人毫不犹豫地将胡增亮律师推荐给了朋友。原来,朋友甲某与乙某经人介绍相识并拟缔结婚姻,按照当地农村风俗,甲某一家先后向乙某及其父母支付彩礼、上车礼、下车礼、三金、电子消费品等共计数十万元。双方举办结婚仪式后未补办结婚登记,亦未真正共同生活,乙某一方单方提出解除婚约,但拒绝返还相关财物。甲某遂提起诉讼,要求乙某及其父母共同返还全部彩礼及相关支出。
这一次,胡增亮律师在处理案件时,延续了之前厘清款项性质等工作方式,同时更加注重证据的精准固定。他针对对方提出的彩礼金额异议,指导委托人整理下礼现场的证人证言、双方沟通协商的录音资料,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彩礼、上车礼、下车礼、三金、高价电子产品的实际给付情况,直接推翻对方“减少返还金额”的抗辩。在厘清“共同生活”法律认定方面,结合录音中乙某自认“无夫妻生活、不愿在男方家生活”等内容,论证双方虽举办仪式但未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共同生活,不符合彩礼不予返还的法定情形。还明确彩礼返还范围,针对对方提出的“小额转账属赠与、电子产品属赠与”的抗辩,区分恋爱赠与与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给付,主张大额电子消费品、三金均属于彩礼范畴,应予返还。二审阶段巩固一审成果,针对对方上诉理由逐一反驳,指出其未提交新证据、陈述与在案证据矛盾,最终说服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采纳胡增亮律师代理意见,认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判令乙某及其父母共同返还彩礼XX万余元、转账XX万余元及三金、电子产品折价款,并承担大部分诉讼费用。对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后来当事人转述朋友的反馈,选律师看的不是一次输赢,而是遇到事他能实实在在帮着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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