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XX本以为自己申请建房用地获批,能顺利拥有宅基地和房屋,然而随州市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却作出了撤销其建房用地批准书的决定。刘XX不服,向曾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原决定后,他将此事诉诸法院,一场行政诉讼就此展开。
在这场行政诉讼中,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的黎芳律师格外引人注目。黎芳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拥有7年执业经验,深耕随州本地法律服务10余年,累计办结案件300+,在婚姻家事、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等9大核心领域都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此次她受随州市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参与到这起行政诉讼案件中。
案件回溯到2013年,刘XX以购买表兄房屋为由申请迁入何店镇浪河村,后又以无房居住为由申请在该村建房。在此期间,他购买了魏XX违法建设的房屋。2015年,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其建房申请并下发土地使用权证。但2018年,该局认为刘XX在申请过程中申报材料造假、骗取批准,决定撤销建房用地批准书。刘XX不服申请复议,曾都区人民政府维持了该决定,刘XX遂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审理时,黎芳律师所在的代理团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他们指出,刘XX户口的迁入和迁出程序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申报,中国公安网户籍未变更,其提交的已注销户口簿不能证明现户口已变更为浪河村。而且刘XX申请建房的理由前后矛盾,真实目的是为解决所购四合院过户问题。刘XX隐瞒真实户籍,在已有住宅的情况下申请建房,违反了“一户一宅”规定。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撤销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
对于刘XX称复议程序未举行听证不合法的问题,黎芳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湖北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则》,指出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办法,听证程序并非必须程序,曾都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刘XX上诉后,二审中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法院认为,刘XX在申请用地过程中隐瞒户籍、不实申报,不符合法定条件,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撤销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曾都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未举行听证也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驳回刘XX上诉,维持原判。
黎芳律师在这起行政诉讼案件中,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精准把握案件关键节点,为随州市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她熟悉本地司法尺度,擅长抓诉讼时效、证据链关键节点,高效维护了客户权益。此次案件的胜诉,再次证明了她在行政诉讼领域的专业能力,也体现了她“勤勤恳恳做事,认认真真做人。用心用情办案,做一名有灵魂的法律人”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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