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起重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由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20XX年X月X日,M某驾驶货车与C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相撞,造成M某、乘车人W某死亡,两车及设施受损,交警认定双方驾驶员各负同等责任。死者W某近亲属ZX、WXX起诉多名被告,追加XX区交通运输局,主张道路绿化遮挡视线、交通部门未尽管理义务,要求其承担按份赔偿责任。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交通局是否为事发路段管理主体、绿化是否影响通行视线、交通局对事故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有限,仅围绕事故结果以及主观认为的道路绿化遮挡视线等情况,但缺乏交通局对事发路段有管理义务以及绿化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的关键证据。厉春艳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严格核对道路产权、养护范围、管理权限等事实,明确岚山区交通局对事发路段及路边绿化不负有法定养护管理义务,并非本案适格责任主体。其次,以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核心依据,指出事故直接原因是双方驾驶员未安全驾驶、未让行、车辆未审验、超载,与道路及绿化状况无关。此外,结合现场照片、视频、车辆通行轨迹等证据,证实路边树木不影响安全视距,不存在妨碍通行的安全隐患,驳斥原告“绿化遮挡视线”的主张。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原告可能会以道路绿化存在问题为由,坚持认为交通局有管理责任。厉春艳律师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围绕“无管护义务、无过错、无因果关系”三点核心,全面驳斥原告诉求。依据《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明确交通部门已履行道路管护义务,涉案道路完好、通行正常,无任何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无法律上因果关系。
最终,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厉春艳律师的抗辩意见,驳回原告对日照市XX区交通运输局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驳回对日照XX公司、C某某的诉讼请求,赔偿责任由肇事车辆方、雇主、保险公司依法承担,案件相关诉讼费用均由其他责任方负担,行政机关实现完全免责。
厉春艳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取了厘清管理职责明确主体、紧扣关键证据夯实基础、结合多类证据驳斥主张、依据法律条文阐述原则等方法,构建了完整的证据和逻辑体系,为案件胜诉提供了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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