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
20XX年X月X日X时X分许,杨X驾驶某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沿省道某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到某路段时,与由南向北过路的行人A、B相撞,造成A、B受伤及车辆有损的交通事故。当地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医院救治无效,被害人A于20XX年X月X日死亡。经鉴定,被鉴定人A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另外,杨X亲属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争议点一:事故责任划分是否错误
杨X的辩护人提出本案事故责任划分存在错误,不应认定杨X负事故全部责任,不足以认定杨X犯交通肇事罪。经查,当地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XX年X月X日作出第某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X驾驶车辆疏于观察、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杨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杨X对该事故认定书不服,当地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于20XX年X月X日作出某号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经对当地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某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书面审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维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本案中,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系基于杨X驾驶车辆疏于观察、未确保安全的行为,该行为是引起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符合上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情形,所以杨X构成交通肇事罪,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未被法院采纳。
争议点二:杨X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
辩护人提出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杨X的行为与被害人A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A的死亡是交通事故损伤与自身基础疾病共同作用的结果。经查,根据被害人A在某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书、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被害人A入院时诊断为多发性大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出血、颅骨骨折、肺挫伤、肋骨骨折等,经鉴定,其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所以交通事故的发生致被害人重度颅脑损伤系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也未被法院采纳。
争议点三:杨X是否构成自首
辩护人提出杨X案发后积极救助伤者、配合调查,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经查,杨X在事故发生后,在公安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前,随同被害人一起赶往医院,后经公安民警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但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不能构成自首,所以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同样未被法院采纳。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杨X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不过,杨X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其亲属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也可从轻处罚;杨X系初犯,自愿认罪、悔罪,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最终,杨X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X年,缓刑X年。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开车上路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注意观察路况,确保行车安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要积极救助伤者、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如果造成他人伤亡,及时与对方家属沟通,积极赔偿损失,争取取得谅解,这在量刑时会起到积极作用。
写在最后
本案中,杨X因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最终被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因其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获得了缓刑的判决结果。这也提醒大家,在生活中要时刻遵守法律,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负责。肖国超律师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法学本科出身,系统的法学教育赋予他严谨的法律思维与扎实的知识体系。执业至今,他承办了数百件案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正是多年的积累和专业的法学素养,让他在处理这类复杂的刑事案件时,能够精准地把握案件的关键,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辩护。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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