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台州发生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受害人王某驾驶非机动车与李X驾驶的新能源车辆碰撞后死亡,其近亲属张X等人起诉要求赔偿。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此时,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的戴丽萍律师介入二审诉讼。
2018年开始执业的戴丽萍律师,服务地区为台州,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交通事故等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00余件。作为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她秉持“专业、诚信、担当”的执业理念,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展现出了专业能力。
案件进入二审后,戴丽萍律师迅速锁定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免责抗辩这一核心争议焦点。保险公司上诉称李X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从事营运,依据保险条款应免除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戴丽萍律师针对该上诉理由,从多方面进行抗辩。她指出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营运状态,其提交的证据非新证据不应被采纳,这体现了她在证据效力和举证责任方面的精准把握。
同时,戴丽萍律师还强调保险公司未就营运与非营运的区别向投保人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案涉免责条款为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充分举证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并且,她论证了事故发生原因与车辆使用性质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戴丽萍律师娴熟运用保险法及司法解释、民法典等相关规定,为自己的观点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在质证环节,戴丽萍律师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多角度对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指出其证据无法证明待证事实,同时提交相关证据佐证己方主张,让法院对案件事实形成清晰认定。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戴丽萍律师的抗辩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X等人成功获赔56万余元赔偿款,戴丽萍律师以专业的法律分析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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