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某于2023年8月27日入职某餐饮服务岗位。在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未与黄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且黄某存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到了2024年3月4日,双方解除了用工关系。黄某先以餐饮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但仲裁结果是驳回了他的诉求。随后,黄某起诉至法院。经调查发现,实际用工主体是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该个体工商户与餐饮公司分公司经营地址一致、人员与业务高度混同、对外使用统一品牌标识,构成典型的混同用工。在个体工商户及分公司注销后,相应责任应由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承担。黄某提出的诉求清单包括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提出抗辩理由,认为黄某与餐饮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个体工商户已注销,不应承担责任,且加班情况无法证实,不应支付加班工资。
班兆然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2.分点论证:
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是法律为保障劳动者权益,对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规定,具有法定性。加班工资是劳动者在额外工作时间应得的报酬,符合工资的法定要素。
公司增加的其他款项不能替代:公司以个体工商户已注销为由逃避责任是不合理的。虽然个体工商户注销,但由于其与餐饮分公司存在混同用工,这种混同使得责任不能简单因注销而免除。而且,公司无法提供考勤记录等证据来证明黄某不存在加班情况,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考勤记录应承担不利后果。
公司单方解除行为属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双方解除用工关系,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3.最终法律结论:构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支付加班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应获得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确认黄某与原个体工商户、餐饮分公司在2023年8月27日至2024年3月4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连带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919.54元、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759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这一判决驳回了公司的其他抗辩,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企业经营中,常见的错误认知是认为可以通过注销个体工商户等方式规避用工责任,或者随意否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不承认加班情况。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混同用工下,即使个体工商户注销,责任也应由相关联的主体承担;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考勤记录等证据,否则要承担不利后果。
这对用人单位是一个警示,在经营过程中应规范用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和加班报酬,避免因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对劳动者来说,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班兆然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她结合入职材料、工服、宣传账号、经营地址等证据厘清混同用工关系,固定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关键证据;在法律定性上,精准识别混同用工情形,准确适用法律规则;在庭审策略上,合理运用举证责任分配,优化诉讼诉求,最终实现仲裁反败为诉,最大限度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4万余元的补偿,不仅仅是金钱,更是对劳动者权益的捍卫,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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