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王XX,1993年6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且无业,曾因犯抢夺罪于2018年被判处拘役4个月。2025年,他因涉嫌两起不同犯罪先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这两起犯罪分别是贩卖毒品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争议焦点一:王XX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法院查明,购毒人员陈X、余X联系王XX欲购买毒品麻果。第一次,王XX联系上家陶X,陶X报价600元一条(一颗麻果带少许冰毒),陈X转账700元给王XX,王XX将600元转给陶X,剩余100元作为车费,后陈X、余X按指示取到2颗麻果,认为数量不足,陶X退还300元,实际收取300元;第二次,陈X再次联系王XX购买7条毒品,陶X报价300元/条,加100元车费,共计2200元,余X通过陶X微信收款码付款后,按王XX转发的藏匿地点取到毒品,发现仅有2颗麻果,经王XX协调,陶X与余X直接联系,最终陶X退还1500元。
公诉机关主张,王XX两次协助联系毒品交易,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王XX的辩护人则认为,王XX只是居间联络,并非直接实施毒品交付。
法院最终认定,王XX在两次毒品交易中起到关键的居间作用,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因为他的联络行为对毒品交易的达成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争议焦点二:王XX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法院查明,2025年8月29日,同案人唐X在“纸”APP上接到“跑分”取现任务,伙同王XX驾车前往大连市。王XX明知所取现金为犯罪所得,仍按照指示从被害人黄某处取走25万元现金,并在约定地点将赃款转移给唐X,唐X随后将24万元上交上家,剩余1万元作为报酬。
公诉机关认为,王XX转移诈骗资金25万元,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王XX的辩护人认为,王XX是受他人指使,并非主导犯罪。
法院最终认定,王XX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参与转移赃款,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虽然他是受他人指使,但不影响罪名的成立。
争议焦点三:王XX是否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王XX的辩护人提出,王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则认为,虽然王XX有这些情节,但他有前科背景,应综合考量。
法院最终认定,王XX构成自首、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法院充分考量了这些法定从宽情节,未加重处罚,体现了刑罚个别化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XX犯贩卖毒品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千万不要参与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像毒品交易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这种行为,一旦触碰法律红线,必将受到严惩。其次,如果不小心卷入违法事件,要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最后,无论何时都要坚守法律底线,不要受他人指使去做违法的事。
结尾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王XX虽涉嫌两罪,但由于其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宽严相济。本案的代理律师高永帅,是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他自2021年执业至今,累计办案数百余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精准识别出王XX的量刑情节,有效沟通促成王XX认罪认罚,最终为其争取到了最大限度的从宽处理。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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