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刘某,1995年3月出生,是某重工公司员工。2024年1月10日至11日期间,刘某明知上家资金来源系犯罪所得,仍按照上家要求从某地前往另一地,将其名下多个银行账户、手机提供给上家用于收款、转账,并前往银行帮助取现,协助转移诈骗资金。经查,刘某涉案银行账户接收上游诈骗案件被害人的被骗资金人民币365000元,刘某从中非法获利2432.8元。
2024年5月8日9时许,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其用于作案的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并冻结其涉案银行账户(截至2024年9月18日账户内余额20040.43元)。2024年8月26日,刘某家属代其向被害人退赔50000元。
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认定涉案金额巨大,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如一审判决前能够退赃退赔,则可适用缓刑。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陈健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诉机关认为刘某涉案金额巨大,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而刘某的辩护律师陈健提出了以下观点:
1.从犯地位:刘某并非犯意发起者,也未实际占有赃款,仅按照上家指令提供账户和取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所以刘某应认定为从犯。
2.自首情节:刘某主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无隐瞒或翻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认罪认罚: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4.部分退赔:刘某家属已代其向被害人退赔50000元,虽未全额退赔,但体现了悔罪态度,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几点,陈健律师认为刘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请求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刘某系从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部分退赔等情节,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冻结账户内款项发还被害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同时,驳回了公诉机关其他不合理的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刑事犯罪领域,很多企业和个人存在一些错误认知。比如,有人认为在犯罪活动中只是提供了一些帮助,就不会受到严重处罚,或者认为只要不主动投案就不会被认定为自首等。而在这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确立了明确的裁判规则:对于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行为人应认定为从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认罪认罚和部分退赔等情节都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
这起案件对用人单位也有警示作用,要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教育,防止员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对于劳动者来说,一旦不慎陷入犯罪活动,要及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争取从轻处罚。
陈健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发挥了重要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他通过仔细梳理案件细节,收集了刘某从犯、自首等相关证据,为辩护提供了有力支撑;在法律定性上,精准地依据法律条文,对刘某的行为进行了准确的定性;在庭审策略上,他充分阐述刘某的从轻情节,最终成功说服法庭,为刘某争取到了缓刑的判决结果,让刘某得以在缓刑考验期内正常工作生活,避免了实刑羁押。75%以上的辩护成功率,不是偶然,是陈健律师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的体现,他用专业为当事人筑牢了权益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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