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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原告贾某与扬州某运输有限公司产生劳动争议。贾某于2019年入职该公司担任货车驾驶员,合同到期后仍保持劳动关系。在职期间,公司存在拖欠工资、随意罚款、未支付加班费等多项违法行为。贾某以拖欠劳动报酬、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经仲裁后对结果不服,委托刘智律师向扬州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刘智律师执业至今承办大量刑事及民商事案件,经验丰富。
刘智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对原告提交的运输统计表进行逐页审查,发现表中记录的工作时间与被告主张的不定时工作制不符,存在大量加班情况。为验证这一发现,他与原告核对每一次运输任务的时间和细节,确定加班事实。这一发现让刘智律师在后续策略中坚定主张加班费,要求被告支付平日加班工资19万多元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万多元。
接着,刘智律师对原告的工资发放记录进行详细核算,发现被告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数错误。他调取了原告近一年的工资流水,按照实际平均工资重新计算,确定经济补偿金应支付5万多元。这一动作使得在后续诉讼中,能有力反驳被告关于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错误的抗辩。
在查证2024年2月工资问题时,刘智律师调查了公司的停工记录,发现是被告停工导致原告未提供劳动。他收集了公司发布的停工通知等相关证据,证明应视同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刘智律师担任仲裁委劳动争议专业委员,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在处理此类问题上得心应手。
经过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全面采纳了刘智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最终,被告向原告返还罚款,支付2024年2月工资、加班工资1万多元、经济补偿金5万多元、未休年假工资2万多元,原告成功获赔各项费用合计9万多元,而高温补贴诉求及其他超出部分的诉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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