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甘肃省天水市,被告人万XX和李XX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起诉。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的梁小龙律师,拥有13年执业经验,受委托为被告人万XX进行辩护。自执业以来,梁小龙累计承办各类案件已逾1012件,在刑事辩护等多个法律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经验和成熟的办案思路。
2017年11月9日凌晨1时许,万XX、李XX等人酒后在YY路附近,无故对王XX、刘XX进行殴打,之后还夺走王XX的手机。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对万XX和李XX提起公诉,并建议对万XX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对李XX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万XX表示自愿认罪,但辩称自己没有持木棍殴打被害人,拿走手机是为了迫使被害人下车,没有强拿硬要的主观故意。梁小龙律师在深入研究案件后提出,万XX持木棍殴打被害人的情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持木棍殴打;万X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梁小龙律师深知在刑事辩护中,证据审查是关键。他仔细研究了包括“110”接警记录、被害人陈述、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视频资料、病历材料、法医鉴定意见书等在内的所有证据。在对证据的分析中,他发现对于万XX持木棍殴打被害人这一情节,虽然有被害人王XX及被告人李XX的证实,万XX在侦查机关也有相关供述,但他仍从证据的关联性和完整性等方面进行了深入考量。
对于万XX夺取手机的行为,梁小龙律师认为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王XX手机的目的,客观上因巡逻警车路过,拿到手机后即逃离现场,不符合寻衅滋事中强拿硬要的构成要件。
然而,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共同犯罪中,万XX和李XX的作用和地位相当,以共犯论处,不采纳梁小龙关于万XX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同时,由于被害人王XX及被告人李XX均证实万XX持木棍殴打了王XX,万XX在侦查机关亦有相关供述,所以对万XX未持木棍殴打被害人的辩护意见也不予采纳。
不过,鉴于万X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李X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有立功表现,但因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梁小龙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这起寻衅滋事案中为被告人进行了有力的辩护。虽然部分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但他在证据审查、法律适用等方面的专业表现,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机会,也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和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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