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背景
原告是一位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长期给XX公司供应油管产品。2015年2月,XX公司收到了原告价值14万元的货物,还出具了入库单,股东B和公司工作人员都签了字。可之后XX公司却一直拖着货款不给,原告多次催讨都没有结果。没办法,原告只好委托衣超律师起诉XX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和利息,还主张股东B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诉讼主体资格
XX公司认为原告是个体工商户,应该以字号名义起诉,个人主体不适格。衣超律师提交了原告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明原告是以个人名义经营的,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告主体适格。
股东责任认定
股东B辩称自己签字是职务行为,而且公司还没清算、没破产,股东不应该直接承担责任。衣超律师援引了已生效的判决((2015)某商初字第号),证明B作为XX公司股东,在增资时认缴200万元,却只缴了50万元,还有150万元没缴足。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债权人可以要求未出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认可了律师的观点,认定B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证据效力
XX公司对入库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说要扣除维修费,还说入库单不是结算依据。衣超律师指出,入库单明确记载了货物价值,还有签字确认,结合交易习惯,入库单是具备结算效力的。而且XX公司说要扣除维修费,却没有提供证据,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支持了律师的主张,认定入库单可以作为结算依据。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衣超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XX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4万元及利息(自起诉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股东B在150万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XX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XX公司负担,B承担补充责任。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做生意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像入库单、合同、付款凭证这些,万一出了问题,这些都是维权的关键。另外,对于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也要有所了解,如果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在追讨债务的时候可以考虑追究股东的责任。在遇到纠纷的时候,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忙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
律师风采
这个案子能够胜诉,离不开衣超律师的专业和努力。衣超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是法律硕士研究生,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他从2017年开始执业,到现在已经承办了逾千件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在这个案子中,他提前预判了被告可能提出的主体资格、股东责任等抗辩理由,通过工商档案、生效判决等证据链形成了完整的论证。他精准分析案件事实与法律关系,有效收集与运用证据,制定了合理的诉讼策略,最终成功为原告追回了货款和利息,扩大了偿债责任范围,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