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X是某建筑项目工地的安装工人,工作时不慎摔伤,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玖级。事故发生后,杨X在住院期间与雇佣单位广东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一次性获赔8万元。但经法定程序核算,他依法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总额高达28万余元。杨X申请劳动仲裁,却败诉了,此时他几乎陷入绝望。
这份棘手的案件材料被送到了来自广东肇庆的黄宇杰律师手中。黄宇杰律师自2022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尤其擅长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件。接手案件后,黄宇杰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案涉《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效力,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工伤待遇核算与支付主体。
黄宇杰律师紧扣调解协议签订时,杨X尚在住院治疗、急需用钱的“危困状态”,以及其对自身伤情是否构成工伤、伤残等级、法定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均“缺乏判断能力”这两个关键事实。协议以“人身损害赔偿”为名,约定的8万元“一揽子”赔偿远低于事后依法核算的28万余元工伤待遇,构成“显失公平”。他主张,某公司作为专业用人单位,利用杨X的信息劣势和危困状态签订此协议,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该协议应予撤销。同时,杨X在取得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明确自身权利受损后一年内提起诉讼,未超出法定撤销权行使期限。
在夯实劳动关系与解约事实上,黄宇杰律师提交了《认定工伤决定书》,确立了杨X与某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他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主张杨X的停工留薪期于2025年6月15日届满,故劳动关系应于次日(2025年6月16日)合法解除,该主张获得了法院支持。
由于某公司未为杨X缴纳社保,黄宇杰律师依据广东省相关规定,主张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精确计算出各项待遇总额为285,802.74元,扣除已支付的8万元,差额为205,802.74元。虽然曾主张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法院最终认定,根据责任法定原则,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主体应首先为用人单位某公司。
最终,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黄宇杰律师代理意见的核心部分。法院判决确认杨X与某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于2025年6月16日解除,撤销双方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某公司向杨X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差额人民币205,802.74元,驳回杨X对其他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杨X从仲裁败诉的绝望中走出,成功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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