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一场合同纠纷庭审的质证环节,原告重庆XX司主张被告重庆科技公司签约时存在欺诈,要求撤销食堂委托经营合同,五被告共同赔偿装修损失、退还管理费、赔偿资金占用损失、退还剩余保证金并承担诉讼费。此时,被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峰律师起身回应。王秀峰律师在重庆执业,经验丰富。他指出,科技公司已通过合法租赁取得食堂经营授权,不存在虚构权利的情形;“生源增长、经营向好”属于主观意见表达,不构成对客观事实的虚假陈述;“禁止核实否则不授予经营权”属于行为后果预判,不属于欺诈规制的事实范畴;且合同明确约定与前一份经营协议存在1年重叠期、重叠期降低收益提成比例,与原告“无需向原权利人缴费”的主张矛盾,原告未举证证明陷入错误认识。
这起纠纷源于20年,餐饮与重庆学院签订食堂经营协议,后学院停办铜梁校区,委托重庆XX公司对外出租校区资产。20年4月公司与技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20年6月1日餐饮与技公司签订食堂委托经营合同,缴纳3万元。20年6月12日双方签订终止协议,科技公司仅退还2万元,剩余15万元因退款账户争议未付。王秀峰律师在案件介入后,深入研究合同条款和相关证据。
法庭休庭后进行了综合评议。最终,法院采纳了王秀峰律师的观点,认定欺诈主张不成立,合同已终止无撤销必要,其余被告无责,驳回了原告重庆XX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4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另一起二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上诉人杨委托王秀峰律师代理。一审杨以张X隐瞒车辆全损事实构成欺诈为由起诉要求撤销合同、退车退款并赔偿损失被驳回。二审庭审中,王秀峰律师指出,案涉交易全程由张X以个人名义磋商、交付、收款,张X主张其为中间人的意见不成立,且张X自认知晓车辆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但未举证证明已向杨如实告知,构成欺诈。最终,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张X与杨的车辆买卖合同,双方互相返还车辆与购车款600元,张X赔偿杨支出的交强险保费950元、车船税300元。
判决生效后,相关案件尘埃落定。那些在庭审中激烈交锋的观点和证据,都已成为案件卷宗中的一部分,见证着王秀峰律师在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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