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这份判决书背后,是李鉴春律师凭借深厚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当事人成功阻却刑事追诉的艰辛历程。
李鉴春律师自2009年执业,有着十余年刑侦预审和两年大学法学特聘讲师的经历。他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熟悉公检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此次接手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他迅速展开行动。
案件初始,李律师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收集和审查的规定,他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重建客观事实,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
在证据收集过程中,难点在于要清晰呈现张某设备使用的真实情况以及其行为的合理缘由。李律师通过多方调查取证,获取了大量有力证据,为后续辩护奠定了坚实基础。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张某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李律师精准辨析,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这一观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规定。
同时,李律师明确刑民边界,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
在审查起诉阶段,李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且在申诉复查阶段,该决定仍获维持。李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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