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年5月,李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李某曾在徐州北三环项目部担任质检员,后调往其他项目部任技术质量部经理。2017年9月,徐州北三环项目竣工,2021年6月公司确定该项目考核兑现奖金为1647.17万元,公司分别于2021年12月、2022年1月以“全年一次性奖金”形式为李某申报个人所得税,申报金额合计14.8万元,但实际未支付。
2022年5月,公司单方将李某岗位从技术质量部经理调整为技术主管,岗位工资从5400元降至3500元。2022年7月21日,李某以公司拖欠竣工考核奖金、克扣工资、单方降职降薪等为由,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李某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2445.24元/月。李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支持其大部分请求,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支付奖金、不支付经济补偿等。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提出了一系列抗辩理由。对于竣工考核奖金,公司称李某未交纳风险抵押金、未签订责任书,依据《项目目标责任管理考核兑现办法》不应发放奖金;对于降职降薪,公司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认为变更劳动合同已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员工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还主张李某存在旷工扣款3085元。
魏艳梅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奖金支付依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律师提交公司为李某申报个税的记录,证明公司已确认该笔奖金。同时,与项目部办公室主任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公司为避税要求员工配合操作。并且,《中建七局项目目标责任管理考核兑现办法》规定风险抵押金交纳范围为“项目部门、工区负责人及以上职务人员”,李某在徐州北三环项目任质检员,不属于强制交纳范围,且公司已实际为奖金报税,应认定符合发放条件。
2.降职降薪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公司未经协商一致单方降职降薪,李某于2022年7月21日收到5月份工资(显示降薪)后立即提出解除,说明其明确表示不同意降薪,不存在“未提出异议”的情形。
3.旷工扣款无依据:公司提供的考勤表存在问题,2022年1月考勤表经司法鉴定非李某本人所签,2022年4月、6月考勤表公司自认系他人代签。公司自制考勤记录未经员工确认,不能作为扣款依据。
4.员工有权主张经济补偿:公司存在拖欠竣工奖金、降薪、克扣工资等多项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可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情形。
综合以上论证,公司的行为构成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李某属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
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全面采纳了魏艳梅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公司应当支付竣工考核兑现奖金14.8万元;单方降薪缺乏依据,应补足工资差额5700元;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149342.88元;支付年休假工资5536.63元;返还风险抵押金5万元;鉴定费3000元由公司承担。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成功为员工追回各项款项共计36万余元,有力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劳动纠纷中,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包括认为可以随意调整员工岗位和工资、以不合理理由拒发奖金等。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明确了奖金的发放依据、降职降薪需经协商一致以及考勤记录应真实有效等重要原则。这对用人单位起到了警示作用,提醒企业应依法履行劳动合同,尊重员工权益,避免因违法行为面临法律风险。
对于劳动者而言,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魏艳梅律师在该类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她善于收集和整理各类证据,如个税申报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为案件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在法律定性上,精准把握法律条文,准确认定公司的违法行为;在庭审策略上,通过有力的论证和辩论,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权益无小事,每一次维权都是对公平正义的捍卫。魏艳梅律师用专业和责任,为劳动者撑起了一片法律的蓝天,让公平与正义在每一个案件中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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