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随州市,周XX、钟XX、周XX一家原是曾都区XX二组居民。2002年,周XX购买了桥头村村民沈XX的瓦房并搬入居住,2006年将户籍迁入桥头村。2018年,该村十一组河滩地被征用获补偿款,村委会让十一组村民讨论分配方案,却未将周XX一家列入领取范围。这一情况使周XX一家的财产权益面临受损风险,无法获得应有的土地补偿款。在此困境下,周XX一家委托了随州地区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执业7年的黎芳律师来维护自身权益。
案件一审阶段,黎芳律师凭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的专业知识,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她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指出周XX一家长期在桥头村居住、生产、生活,户口迁入十余年且有选举、被选举资格,已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权参与土地补偿费分配。同时,针对诉讼主体资格问题,黎芳律师依据法律规定,说明桥头村十一组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应由桥头村委会承担相应责任,为周XX一家确定了适格的被告。
二审期间,桥头村委会提交沈XX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试图证明周XX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失效。黎芳律师迅速进行质证,指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沈XX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时间只能证明2016至2018年的承包情况,不能影响周XX一家的权益。周XX一家在黎芳律师的指导下,提交了桥头村二轮延包确权确地分户统计表和桥头村分配方案的人员名单。黎芳律师通过这些证据,进一步论证周XX一家户口迁入桥头村并取得承包地承包经营权,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指出沈XX在一些情况下不应参与分配,损害了周XX一家的权益。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周XX一家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应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的权利,有权请求分配征地补偿款。桥头村以不合理理由不向周XX一家发放补偿款违反法律规定,应向其发放。法院驳回了桥头村的上诉,维持原判。黎芳律师凭借10余年随州本地办案经验,精准把握本地司法尺度,在多起案件中以程序抗辩、证据突破胜诉,其专业能力获得法院认可,客户口碑好评率达100%,是随州百姓可信赖的法律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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