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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唐X等十人提起公诉,唐X等人私自购买配件改装、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是否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出示了枪支、配件及相关购买凭证等证据,唐X面临法律的严惩。
此时,2017年执业的张琪律师接手此案。张琪律师从业已十余年,累计办案达1000多件,经验丰富。他首先逐页审查了20多份枪支购买凭证,发现部分凭证的日期与指控的制造时间存在差异,通过与商家核实发票开具时间,验证了该异常,这为后续提出制造时间存疑的辩护策略提供了依据。
在比对枪支鉴定意见时,张琪律师凭借比对过上千份类似鉴定报告的经验,发现鉴定报告中对枪支动力来源的检测不够全面。他联系专业机构重新检测,验证了自己的怀疑,这使得辩护方在枪支性质认定上有了新的突破点。
之后,张琪律师作为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查证了唐X所在工厂的停工记录,发现唐X在部分指控时间内处于停工状态,无法实施制造行为。通过调取工厂考勤记录进一步验证,为唐X争取到从轻处罚的情节。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唐X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以及张琪律师提出的合理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唐X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涉案枪支、配件均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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