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X月,某人力资源公司员工某女士受指派前往新XX开展培训工作,在完成库尔勒培训任务后,前往乌鲁木齐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不幸身亡。交警认定某女士无责,但某市人社局却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某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该决定。某女士配偶李XX为维护权益,委托河北铠嘉律师事务所的张志来律师提起行政诉讼。
张志来律师自2018年开始在河北石家庄桥西区执业,是河北铠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律师,秉持“专业、负责、高效”的执业理念。他在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均有涉猎,尤其在刑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上百件,其中诈骗类经济案件占比约50%。同时,他还担任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师范街社区居委会、华西路社区居委会法律顾问,石家庄市桥西区纪委监委法律顾问等社会职务。
接受委托后,张志来律师迅速行动。他精准定位案件核心争议,即某女士的事故是否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诉讼请求和举证方向。为了构建完整的证据链,张志来律师全面收集了某女士的劳动合同、出差行程说明、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同事故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等关键证据,充分论证某女士的情形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庭审中,面对被告提出的某女士提前四天出发、行驶路线偏离导航最优路线且提及“看沿途风景”,其受伤并非因工作原因的抗辩理由,张志来律师进行了专业反驳。他指出,某女士的事故发生在因工外出期间,从石家庄前往新XX开展机场培训工作,完成库尔勒培训后至乌鲁木齐培训开始前,都属于因工外出的时间范畴。而且,某女士前往乌鲁木齐的核心目的是为后续培训工作做准备,提前出发、路线偏离及顺路看风景,均不能否定其出行的工作关联性,也无证据证明其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其伤害应认定为因工作原因所致。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志来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某市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和某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某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决定,案件受理费由某市人社局承担。张志来律师凭借扎实的行政法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为劳动者家属争取到重新认定工伤的法定权利,维护了工伤职工及家属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工伤认定中“有利于职工”的司法原则,为类似因工外出途中的工伤认定案件提供了典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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