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原本觉得自己只是听从他人指令行事,问题应该不大。2025年6月,他伙同B、C在某软件接受上线指令,明知是违法所得仍参与取现转移。6月13日,他们去辽宁省某地,A取走被诈骗人D的61万现金,这次A没获利;6月16日,又到黑龙江齐齐哈尔某地,A取走被诈骗人E的41万现金,获利6000元。A以为自己只是个小角色,不会有太重的处罚,心存侥幸。
然而,事情没那么简单。A于6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指控他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A慌了,自己尝试辩解,但根本没用,情况变得更糟,他开始焦虑,自我怀疑是不是要面临很重的刑罚。
后来,A经人介绍找到了黑龙江百发律师事务所的姚凤东律师。姚律师执业至今已承办200余件案件,擅长刑事辩护等领域。
姚律师在梳理材料时,发现A到案后主动、稳定、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在黑龙江齐齐哈尔某区实施的犯罪行为这一细节,这或许能成为扭转局面的关键。
围绕这个细节,姚律师制定了诉讼策略。他从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到案后的供述情况、认罪态度、退赃、初犯偶犯等多个角度提出辩护意见。指导A积极配合,确认退赃事实,协助A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庭审中,双方展开激烈交锋。公诉机关认为A参与转移诈骗赃款102万元,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应按建议量刑。姚律师则提出A应认定为从犯,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积极退赃,认罪认罚,还有中止意愿。但法院经审理查明,A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到案后未及时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条件;犯罪已既遂,中止意见不成立。不过,法院采纳了“初犯、偶犯、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
最终,法院判决A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违法所得6000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听到判决结果,A原本极度紧张的心情终于放松下来,长出了一口气。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第一,别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哪怕是听从他人指令。第二,犯罪后要积极配合,主动如实供述,争取从轻处罚。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违法犯罪不可取,但在犯错后积极争取从轻处罚也很重要。在这个案子里,姚凤东律师从多个角度提出辩护意见,协助A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确认退赃事实,为A争取到了接近法定最低刑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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