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云南省昆明市,云x某建设公司(发包方)与某工程公司(承包方)于2019年4月签订《建设工程xx合同》,将粤商x厦中水x理站及雨水x集系统工程交由某工程公司施工,合同约定固定总价包干520000元,工期30日历天,同时对付款节点、质保金、工期延误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工程于2019年XX月XX日经双方共同验收合格,2020年4月节水x施xx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质保期于2021年4月届满。云x某建设公司已支付工程款400000元,尚欠120000元(含质保金26000元)未付。随后,某工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云x某建设公司提起反诉,要求某工程公司开具发票、赔偿未开票损失,并以工期延误为由主张违约金52000元,同时在二审中以诉讼时效已过、工程款支付时间约定不明、一审事实认定错误等为由上诉,请求改判驳回某工程公司全部本诉请求、支持其全部反诉请求。
杨艳律师于2002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至今已有十八年。她接手案件后,从全案材料中锁定了《企业询证函》作为突破口。该询证函是在诉讼时效届满前,由云x某建设公司签字盖章确认欠款的书面文件,明确了云x某建设公司对欠款的认可。
杨艳律师专注于复杂、疑难民商事争议解决业务领域,具有丰富的诉讼、仲裁实务经验,极强的逻辑思维能力,擅长就特定法律问题和复杂案件提供专门和深入的法律分析。在本案中,其丰富的民商事诉讼经验能够精准应对云x某建设公司提出的各项抗辩理由,从法律专业角度分析案件核心争议点。同时,她熟悉各种商业交易并了解客户的商业需求,这使得她在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能够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有效的争议解决方案。
接案后,杨艳律师首先全面梳理了案件材料。在审查过程中,她发现云x某建设公司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但在诉讼时效届满前,云x某建设公司在《企业询证函》上签字盖章确认欠款,这一事实成为关键疑点。她将《企业询证函》与合同约定、付款记录等进行详细比对,发现该函件构成云x某建设公司同意履行债务。杨艳律师还调查了工程的竣工验收情况,收集了《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等相关证据。基于这些审查和调查,她向法院申请对工程竣工验收效力进行认定,并提交了《企业询证函》《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等证据,以证明云x某建设公司认可工期顺延,某工程公司无需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云x某建设公司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在《企业询证函》上签字盖章确认欠款,构成同意履行债务,依法不得再以诉讼时效届满抗辩;云x某建设公司与监理、设计等单位共同签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并实际接收工程,应视为对工期顺延的认可,某工程公司无需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工程公司应得工程款120000元及相关利息全部得到支持,云x某建设公司关于工期违约金、诉讼时效抗辩等主张均未获采纳。在结案前,杨艳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对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了充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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