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在我国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有什么情形
在我国,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即发生混同,主要有以下情形:企业合并:两个或多个企业合并时,合并前企业之间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会因合并导致债权债务同归合并后的企业,比如甲企业对乙企业享有债权,后甲乙合并为丙企业,此时债权债务就混同于丙企业。继承:当债权人死亡,债务人继承其债权;或者债务人死亡,债权人继承其债务时,债权债务同归于继承人。如甲欠乙钱,乙去世后甲继承了乙的遗产,包含该笔债权,就出现混同。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且该第三人与另一方当事人为同一主体时,会发生混同。例如甲将对乙的债权债务概括转让给乙,债权债务就归乙一人。
债权债务混同通常会导致债的关系消灭,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二、我国债权债务抵销有哪些法定情形
我国债权债务抵销分为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法定抵销情形需满足《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比如金钱债务间通常可抵销。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约定抵销则是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三、我国法定可抵销债权债务需满足啥条件
法定抵销需满足以下条件:
1.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
2.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通常是金钱或种类物,便于衡量价值。比如均为支付人民币债务。
3.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清偿期,才可以主张抵销,否则等于强迫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4.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依债的性质,有些债务必须实际履行,否则无法实现债的目的,如提供劳务的债务、不作为的债务等,不能抵销。
在了解了在我国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即发生混同的主要情形后,还有一些拓展情况值得关注。比如,当债权债务混同涉及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是否会因混同而消灭呢?一般情况下,若主债权因混同消灭,担保物权也会随之消灭,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为了保护第三人利益,担保物权可能继续存在。另外,债权债务混同后,对于已履行的部分和未履行的部分在法律上又该如何界定和处理呢?这些问题都需要更专业的法律知识来解答。如果你对债权债务混同的相关法律问题还有更多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 “立即咨询” 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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