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该案件中,原告是佛山市某电气有限公司(简称“百公司”),拥有“松”“松电工”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为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商。百公司认为,南通某电器有限公司及经营部在产品和宣传中使用“南通松”“上海松”等标识,侵害其商标权;同时,XX公司在开发的小区工程中使用带有“南通松”标识的开关面板,构成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百公司起诉要求XX公司拆除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24万元。一审法院认定XX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诉求,但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案件最初,XX公司仅掌握自身作为开发商采用“包工包料”发包工程,招标文件未唯一指定被诉侵权产品,以及主观无过错等情况,但缺乏能直接证明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有力证据。王丹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她收集XX公司与案外人的工程发包合同,证明与南通松公司无直接买卖被诉侵权产品的合同关系;整理2015年发布的材料品牌调整通知,显示其中列明多个品牌,未限定使用“南通松”品牌;还搜集相关行业标准和惯例,证明XX公司作为开发商已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原告质证称XX公司作为开发商使用侵权产品,应承担销售侵权责任。王丹律师回应,XX公司虽在工程中使用了相关产品,但符合合法来源抗辩条件。XX公司仅为发包人,未直接采购侵权产品,且主观上无过错,不知道产品可能侵权。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XX公司的行为构成“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但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小区已交付多年,居民已入住,对已交付小区不再判令拆除,但要求XX公司在未售楼盘和未来开发楼盘不得使用侵权产品。
王丹律师处理证据问题的方法论为:首先,全面梳理当事人业务流程,收集能证明自身无直接侵权关联的合同等证据;其次,从当事人主观状态入手,收集能证明其已尽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据;最后,结合行业惯例和标准,增强证据的说服力,以支持合法来源抗辩等关键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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