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8月27日,劳动者入职餐饮服务岗位,工作至2024年3月4日。用工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存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之后,双方解除了用工关系。劳动者先以餐饮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结果却被驳回。这让劳动者陷入了困境,自己的权益该如何保障?
班兆然律师介入此案后,开始了细致的调查和分析。她发现,实际用工主体是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该个体工商户与餐饮公司分公司经营地址一致、人员与业务高度混同、对外使用统一品牌标识,构成了典型的混同用工。个体工商户及分公司注销后,相应责任应由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承担。
为了突破主体抗辩,班律师结合入职材料、工服、宣传账号、经营地址等证据,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同时,她固定了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关键证据,依法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在追索加班工资方面,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主张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考勤记录应承担不利后果。此外,她结合离职证据调整诉求,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以主张经济补偿,还论证了主体注销后的责任承继问题,确保劳动者权益可落地执行。
经过班律师的努力,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劳动者与原个体工商户、餐饮分公司在2023年8月27日至2024年3月4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连带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919.54元、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759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劳动者的核心诉求全部得到支持。
对于普通人而言,在遇到类似的劳动纠纷时,首先需要注意收集和保存与工作相关的证据,如入职材料、工服、考勤记录等,以便在维权时能够证明自己的权益。同时,要了解法律规定,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当遇到混同用工等复杂情况时,不要轻易放弃,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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