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合伙纠纷两案,律师精准抗辩驳回原告诉请

最新修订 | 2026-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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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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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5.0分主办律师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律所: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501202311582969 电话:15899053384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拥有12年法律相关从业经验,其中7年行政执法单位工作经历,5年律师从业实战经验,其兼具深厚法律功底与丰富实务经验,善于分析证据,拥有较强的法律素养及证据分析、攻防策略等能力。执业以来办理案件近2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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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的债权诉讼以及合伙未清算时的财产分割纠纷较为常见。比如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能否直接起诉要求清偿债务?合伙未清算,一方能否径直主张财产分割?在上述两个案例中,案件存在程序合法性、证据不足等难点。该律师凭借对法律的精准把握和有效抗辩策略,成功让法院驳回原告诉请,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企业破产、合伙纠纷两案,律师精准抗辩驳回原告诉请

从2011年开始接触法律相关工作,丁婷至今已处理百余件案件。她曾在行政执法单位工作7年,后来转做律师,独特的职业轨迹使她在处理各类复杂法律问题时具备显著优势。下面通过两个案例,展现她在案件处理中的能力。

某矿业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19年7月14日被哈巴河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2022年5月12日,原告阿XX以恢复原状纠纷为由将某矿业公司诉至法院,称某矿业公司在2007年至2021年期间占用其80.2亩草原进行探矿及建设,造成草原植被破坏,要求某矿业公司支付草原使用补偿费77152.4元,拆除承包草原上的永久性建筑并恢复草原植被,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表示,2007年其与案外公司签订协议,允许该公司在其草原上进行矿业勘探,2009年某矿业公司与包括其在内的牧民协商签订协议,约定在59.5亩草原上探矿并承诺恢复植被,但公司废弃矿场,未履行恢复植被义务,且草原补偿费未足额支付。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协议复印件、草原监理站证明、乡政府情况说明等证据,用以证明某矿业公司占用草原的事实及费用主张。丁婷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从程序合法性、实体权利主张依据等方面进行全面抗辩,并提交相关法律依据及证据材料。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在某矿业公司破产清算期间提起要求清偿债务、恢复原状的民事诉讼,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原告主张的草原使用补偿费计算标准、年限是否合法有据;原告要求拆除永久性建筑并恢复草原植被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丁婷第一时间梳理案件核心事实,发现关键突破口在于程序合法性。某矿业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原告在申报债权后又提起个别清偿诉讼,这与《企业破产法》确立的“公平受偿”基本原则相违背。她精准援引《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行使方式的规定,明确债权人应通过债权申报、核查、确认程序主张权利,而非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个别清偿。同时,她从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构建完整抗辩体系,在程序上,重点论证破产清算期间个别清偿诉讼的违法性,强调原告已申报债权,应遵循破产程序行使权利;在实体上,针对原告主张的补偿费计算年限、草原等级、补偿基数等提出异议,指出原告提交的协议为复印件且与某矿业公司无关联性,占用草原的起始时间、主体等事实缺乏有效证据佐证,同时依据《草原法》相关规定,说明恢复植被的义务主体及破产程序中该义务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最终,法院依据相关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阿XX的起诉

另一起案件中,原告薛XX、被告冉某某与第三人邵某某自2019年起存在合伙关系,共同经营烘干厂及农作物种植、购销、仓储等业务,但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2022年12月20日,三人在《站台余货明细表》上签字确认“余货总共2685吨,现挂账冉某某名下”。2025年1月,原告薛XX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将被告冉某某诉至法院,主张该2685吨玉米系合伙财产,由被告以个人名义售卖后未分配货款,要求被告支付其应得合伙所得XXX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了关于保全费的诉讼请求。

原告称案涉2685吨玉米出货价为2600元/吨,根据其计算方式,自身应得净额XXX元,被告未支付该笔款项,侵害其合伙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及利息。

案件的争议焦点包括:原告主张的2685吨货物是否属于合伙财产;原告在合伙未清算的情况下,能否径直主张分割案涉货物对应的款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存在滥用诉权情形。

丁婷团队迅速梳理案件事实及证据,明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合伙未清算状态下能否径直分割财产”,并制定了“否定举证效力+主张滥用诉权+援引法律规定否定分割合法性”的三层抗辩策略。她们全面检索关联案件材料,发现原告此前就部分案涉货物提出过相反主张,及时指出其诉讼行为存在滥用诉权的嫌疑,削弱了原告主张的可信度。同时,结合另案生效判决确认的“合伙未清算”事实,以及《站台余货明细表》缺乏关键约定的缺陷,充分论证原告举证不足以支撑其诉讼请求。此外,丁婷深入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伙财产的相关规定,明确合伙财产分割以清算为前提、合伙合同终止前不得分割合伙财产的法律原则。最终,法院采纳了全部抗辩意见,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律师价值

在这两起案件中,丁婷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破产债权诉讼案中,她精准把握破产程序核心规则,锁定程序抗辩关键点,多维构建抗辩体系,高效维护了破产企业及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在合伙财产分割案中,她精准定位争议核心,制定有效抗辩策略,深挖证据关联,有力反驳原告诉请,精准适用法律规定,全面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其承担不当责任。

实践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的债权诉讼,法院严格遵循《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强调债权人应通过债权申报等破产程序主张权利,避免个别清偿损害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对于合伙财产分割纠纷,法院明确合伙财产分割需以清算为前提,在合伙未清算、合同未终止的情况下,合伙人不得径直请求分割合伙财产,以维护合伙经营的法律秩序。

结尾

回到最初的困惑,无论是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的债权诉讼,还是合伙未清算时的财产分割纠纷,丁婷凭借精准的法律把握、有效的抗辩策略和对证据的深入挖掘,成功为当事人解决问题。她在处理案件时展现出的专业和严谨,值得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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