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在广东省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XX)粤XXX刑初XXX号刑事案件中,被告人CX等六人共同实施网络资金结算类犯罪。公诉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指控CX,认定其伙同他人为赌博网站及电信诈骗资金提供银行卡代收、转账服务,涉案资金流水巨大,CX系主犯。案件核心争议在于罪名定性与犯罪数额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CX有期徒刑二年。
此时,2014年执业的万利律师接手此案。他已累计承办案件逾8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700余件。万利律师首先进行全面阅卷,细致梳理全案卷宗。他逐页审查银行流水,发现部分银行卡虽有资金往来,但与CX的关联性存疑。通过调取银行交易明细及相关转账记录进行验证,确定这些银行卡流水不应计入CX涉案数额,这一发现为后续的质证和辩护奠定了基础。
在审查司法会计鉴定时,万利律师凭借比对过上千份鉴定报告的经验,发现鉴定报告中对部分资金流向的分析存在漏洞。他重新核算资金走向,与专业财务人员沟通,进一步验证了自己的判断,从而在质证时有力地提出对犯罪数额的异议。
在Telegram聊天记录的审查中,万利律师逐句分析,发现CX与上家“佰X”“阿X”的聊天内容显示其作用相对较小。他通过调查相关人员的陈述和其他证据进行验证,为认定CX为从犯或情节较轻主犯提供了依据。
此外,万利律师作为广州市律协十一届专业委员会首批刑民行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知此类案件的复杂性。他在庭审中,围绕CX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部分退缴违法所得等多项酌定从轻情节进行充分论证。
最终,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将罪名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认定涉案转移资金数额超XX万元,属情节严重,认定CX系主犯,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万元,涉案违法所得、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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