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年7月,被害人蓝XX、袁某某、胡XX被人以找工作为由骗至闽侯县一民房的传销窝点。为迫使他们加入传销组织,被告人韩XX、杨XX、陈XX、杨XX、曾XX采取威胁恐吓、收走随身物品、暴力殴打等方式,将被害人非法拘禁。至7月28日该传销点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害人已分别被拘禁多日。
苏湖城律师自2008年起在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专职执业近20载,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其中成功办理刑事辩护相关案件近千件,在重特大复杂刑事案件辩护以及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细分类型上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此次,他受被告人杨XX委托参与辩护。
在庭审中,苏湖城律师提出,被告人杨XX最初也是传销活动的受害者,本案应不同于一般的非法拘禁罪案件。他强调杨XX是初犯,主观恶性不深,且没有使用暴力危害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同时,杨XX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苏湖城律师还向法庭提交了杨XX的家庭情况证明,虽公诉机关认为该证据与本案犯罪事实无关,但这体现了苏湖城律师在辩护时全方位考虑被告人情况的思路。
苏湖城律师深知在传销相关的非法拘禁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分析至关重要。他仔细研究了案件中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从中寻找对被告人有利的因素。他还结合自己对刑事法律的深入理解,分析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责任。
对于此类传销引发的非法拘禁案件,苏湖城律师认为,要准确区分各被告人的行为和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在共同犯罪中,虽然各被告人都参与了非法拘禁行为,但由于职务和作用不同,量刑也应有所区别。他在辩护中强调,应根据被告人的具体行为和情节,依法给予公正的判决。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韩XX、杨XX、陈XX、杨XX、曾XX在传销活动中以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韩XX、杨XX、陈XX、杨XX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曾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法院认定各被告人具有殴打、侮辱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X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苏湖城律师凭借其专业的辩护,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相对合理的判决结果。他曾荣获福州市律师协会“2019-2020年度优秀律师”之“优秀刑事诉讼律师”称号,其主办的李某故意杀人案再审改无罪并获赔388万元,入选福建省律师协会“福建律师优秀刑事案例”。他的专业精神和突出实绩也受到了多家媒体的专访报道,充分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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