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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A某、B某夫妻因宅基地被征收,与C镇政府签订《补偿协议》,约定镇政府安置120㎡土地用于建房,手续由原告自办。协议签订后,原告取得“三证”,但镇政府以“村民阻拦”为由未履行宅基地放样义务,十余年间经信X也未解决,且镇政府未告知“三证”到期需重新申请,致证件失效。20XX年,原告向D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镇政府履行协议义务并颁发新证,县政府以“原告未提交书面履职申请”为由,作出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接手案件后,对案件证据产生怀疑。怀疑点在于,D县政府将该行政协议履行争议归类为“一般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合理。为查证这一问题,律师逐页查阅《补偿协议》,发现协议中明确“安置土地放样”是C镇政府的主动义务,无需原告另行申请;又仔细梳理信X答复,发现原告多年来通过信X持续主张权利。最终得出结论,D县政府以“未提交书面申请”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接手本案的,是2025年开始执业的律师郑智。该律师通过上述证据审查,在法庭上有力地阐述了观点。
案件结果是,法院撤销[20XX]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D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行政协议履行争议进行实体审查并重新作出决定,驳回原告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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