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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这是李建鹏律师始终坚守的执业理念。在M某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一案中,这一理念体现得淋漓尽致。原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甲X有期徒刑十年,同时另犯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甲X不服提出上诉并委托李建鹏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李建鹏律师深知当事人对改判的急切渴望,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点展开深入分析,提出罪名定性错误、部分合同款应核减、部分款项无证据证实等辩护意见。在二审庭审中,他结合在案证据及法律适用充分论证和辩护,最终成功推动二审法院将敲诈勒索罪改判为受贿罪,甲X的量刑由十年改判为五年,数罪并罚后总体刑期从十三年六个月降至九年,实现了二审重大改判,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权益。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在处理王某某串通投标罪一案时,李建鹏律师同样以此为行动指南。被告人甲因支付39万换投标退出被控串通投标罪。李建鹏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案件事实、证据链及法律适用深入分析,提出串通投标的前提不成立、被告人甲无实际投标行为、无危害后果、无贿赂威胁等非法手段等核心辩护意见。庭审中,他重点指出公诉机关未能证明甲与中标公司之间存在关联,也未能证明甲的行为造成了具体的实际损失。最终法院采纳了他关于“甲未实际参与投标”“与中标公司无关联”“未造成实际损失”等辩护意见,虽未能实现无罪判决,但为当事人在量刑上争取到了最轻处罚,仅判处罚金。
李建鹏律师用实际行动践行着“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他凭借专业的知识、严谨的态度和对当事人负责的精神,在一个又一个案件中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在法律的道路上不断前行,守护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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