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咸阳XX公司与陕西XX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案外人张XX以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新XX公司名下10处房产属其所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申请执行人咸阳XX公司面临着案外人可能阻碍房产过户的不利局面,此时,案件交到了来自陕西汉中的唐瑞律师手中。
唐瑞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数百件,尤其在强制执行和合同类纠纷诉讼案件上经验丰富。他深知在这类案件中,证据和法律适用是关键。唐瑞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审查了案外人张XX提交的证据,包括对账确认书、以物抵债协议、借款协议等,同时也对申请执行人咸阳XX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了梳理,如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
唐瑞律师发现,本案生效判决判项明确是将案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过户,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也载明执行标的是将案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过户,因此本案并非一般金钱债权执行案件,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而案外人张XX认为其享有权属,实际是不服生效判决相关内容,应通过申请再审或其他程序进行救济。
基于此,唐瑞律师在法庭上提出,案涉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新XX公司名下,执行法院依据生效判决裁定查封案涉房产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案外人张XX在本案中提出的异议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采纳了唐瑞律师的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案外人张XX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唐瑞律师成功为申请执行人咸阳XX公司扭转了不利局面,使其能够顺利将案涉土地及房产过户,解决了胜诉难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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