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XX被当即送往永丰县邦尔医院治疗,第二天又转往永丰县中医院,住院42天,医疗费高昂。这起事故背后牵扯出复杂的关系。原来,永丰县XX公司将天立小区春节喜庆布置工程发包给了永丰县XXX,而XXX又雇请了钟XX,钟XX邀请王XX和自己的妻弟一起来做事。
事故发生后,王XX多次与相关方协商赔偿事宜,却因各方责任划分和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而陷入僵局。王XX的生活陷入困境,身体的伤痛和经济的压力让他喘不过气。
就在王XX感到无助的时候,他找到了邹婷律师。邹婷律师在侵权责任与人身损害赔偿领域经验丰富,擅长处理这类复杂的案件。她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调查,仔细梳理每一个细节。
邹婷律师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条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X》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
她发现,XXX作为王XX的雇主,明知自己没有从事高处作业的资质和条件,雇请没有经过高处作业培训和取得高处作业证的王XX从事高处作业,且未提供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保障设备和条件,未对王XX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也未在现场监督指导,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主要过错。而王XX明知自己在从事高处作业,在XXX未提供安全设备和条件的情况下仍然从事高处作业,在作业时未尽到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同时,XX公司作为发包人,明知所发包的事项中包含“高空作业”,应当知道XXX没有高空作业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仍然将该项业务承包给XXX,应当与XX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庭审中,邹婷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王XX据理力争。她注重证据梳理,将王XX的各项损失证据一一呈现,包括医疗费发票、鉴定报告等,清晰地计算出王XX的合理损失。经过激烈的辩论,法院最终认定王XX的合理损失为188569.44元,由XXX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131998.6元,另外由于此次事故造成王XX两处伤残十级的后果,给王XX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XXX还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XXX共应赔偿王XX134998.6元,除已支付28879.64元,尚需赔偿106118.96元,XX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后,王XX对邹婷律师充满感激。他深刻体会到了邹婷律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邹婷律师专业严谨、高效务实,始终以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核心目标,用心办好每一起委托案件,为他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让他在困境中看到了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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