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某科技公司因与穆X、冯X、黄X、张X、穆X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科技公司称穆X自2019年3月起担任公司高管,利用职务便利向关联方支付6笔款项共799万余元,要求穆X返还剩余款项609万余元及违约金,其余被上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核心争议在于穆X是否为高管、有无支付审批权及是否损害公司利益。此时,赵睿韬律师接手此案,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其中民商事纠纷领域案件200余件,建筑工程案件占比约30%。
赵睿韬律师首先从穆X的任职时间与身份入手。他逐页审查穆X与科技公司的两份《劳动合同》,发现穆X仅认可签名真实性,其他手写内容并非本人填写;调取穆X与某物联公司人事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2020年X月XX日穆X才启动入职手续,X月XX日首次领工资,证明其2020年2月才实际入职。又查看科技公司提交的社保缴费明细,发现为穆X缴纳社保始于2020年12月,与“2019年任高管”矛盾。这一系列审查动作,让律师明确穆X在2019年并非公司员工,不具备高管身份,为后续抗辩奠定基础。赵睿韬律师比对过上千份类似文件,这种经验让他能敏锐发现这些关键问题。
接着,律师梳理案涉6笔款项的支付链条。查看科技公司员工苏X创建的5笔付款OA流程,发现穆X仅在“直接领导”节点“同意”,后续还有多层审批,穆X无最终决定权;调取穆X与某智能科技集团副总监的微信聊天记录,确认款项支付是应控股股东要求,并非穆X个人操纵;同时,根据聊天记录澄清款项性质为“投资款”,反驳了科技公司“预付款”的定性。
对于其他被上诉人,赵睿韬律师也进行了相应审查。为冯X提交美国某学院《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证明其在纠纷期间在美求学,不知情且未参与实际经营;对于黄X、张X、穆X,因无证据证明他们与穆X共同侵权或恶意串通,排除其连带责任。
最后,赵睿韬律师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凭借专业能力反驳科技公司提交的“2019年6月OA权限开通记录”“销售回款凭证”等证据,指出OA权限开通不代表高管身份,销售回款与款项支付无直接因果关系,且返还金额计算逻辑混乱。
一审法院驳回科技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被上诉人无需承担任何还款或连带责任,涉及的609万余元驳回金额,彰显了赵睿韬律师抗辩体系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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