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责任人员认定标准刑法没有规定,在理论上存在重要作用说及行为方式说等不同主张。前者主张以在单位犯罪中的作用为标准,作用大的单位犯罪参与人就是直接责任人员,后者主张参与单位犯罪的行为方式为标准,具有直接性的参与行为就是直接责任人员。相关司法解释兼采了上述两个标准,在对主管人员的认定上采用了行为方式标准,把实施具有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单位犯罪的人员作为对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在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上采用了重要作用说。
二、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含义
1、单位意志性。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具有单位意志性,而非这些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意志。这个整体意志包括单位的正常合法行为以及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本案中,从表面上来看,李某基于帮助,参与到犯罪单位的犯罪活动,似乎是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但透过表面看本质,李某是为了帮助其姐姐进入某公司,其进入公司虽然是为了公司利益,但并非由其自主经营,体现其个人意志,李某还是听从张某的授意。可以看出,李某遂为某公司牟利,但其行为不具有单位意志性。
2、非专门犯罪性。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特征应该是,其除了实施犯罪以外,还从事其他的合法的正常营运活动,其行为具有非专门犯罪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此司法解释的内涵是单位犯罪主体人格否认之刑法理论,基于帮助目的实施犯罪活动,使用人格否认的理论,显然也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本案中,李某进入某公司,而该公司并非专门实施犯罪行为,还销售民用液化气,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
我国的法律会在各个方面都规范着公民的权益和行为,如果在日常中公民做出了任何的违法行为后,不仅会造成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同时也会给社会治安造成影响,所以国家的司法机关是一定会对犯法的公民做出处罚决定,处罚标准会根据涉案情节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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