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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原告A与被告B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被告B以资金周转为由借款18万后仅支付首月利息,后续未履约,原告A主张借款提前到期并催要无果。被告方证据有《借款合同》、借条等,原告A的困境是需证明被告违约且借款提前到期,同时保障自身对抵押房产余额部分的优先受偿权。
黄蓉律师2018年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接手案件后,她首先逐页比对《借款合同》与银行转账记录,发现被告B在收到18万借款当日支付首月利息,依据法律规定,应按实际借款本金17万7千余元认定。她通过银行流水验证了这一事实,这使得后续主张本金的诉求更符合法律规定。
的黄蓉比对过上千份借款合同及相关凭证,在审查借条时,她锁定了借款合同中关于逾期支付利息五日以上出借人可主张借款提前到期的条款,通过梳理催款记录验证被告B确实逾期未付利息,为原告A主张借款提前到期提供了有力支撑。
黄蓉律师担任扬州仲裁委员会商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在查证过程中,她调取原被告的微信记录,发现其中有被告B承认资金困难无法按时付息的内容,进一步证实了被告的违约事实。同时,她申请气象数据以排除不可抗力因素对被告还款的影响。此外,她还申请调查令调取被告B的银行账户入库系统数据,查看资金流向,发现被告B有其他资金往来但未用于偿还借款。最后,她通过调取出勤记录和笔迹鉴定,确认借条及相关文件的真实性。
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原告A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借期内按年利率18%计算),认定原告A对抵押房产余额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C对抵押权实现后未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了不合理的金额,维护了原告A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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