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XX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公诉机关指控。一审法院认定其非法获利685万余元,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张X不服上诉,委托2024年执业、累计承办诉讼案件40余件的蔡碧洲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蔡碧洲律师接手案件后,开始了细致的审查工作。首先是笔迹比对,他逐页比对合同上的签名笔迹,发现一笔200万元预付款合同上的签名存在异常,与张X平时签名习惯有差异。为验证这一发现,他联系专业笔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定该签名并非张X本人所签。这一发现让蔡律师意识到该笔款项可能存在问题,后续策略上更加关注该款项的相关情况。
接着,蔡碧洲律师进行日期锁定,他仔细审查财务凭证上的日期,发现该200万元预付款对应的日期与矿石交付日期不匹配,矿石未实际交付。他通过调取物流记录来验证这一情况,确认矿石未交付的事实。这一发现进一步证明该笔款项不应计入犯罪数额,为后续辩护提供了有力支撑。
之后,蔡碧洲律师调取微信记录,发现公司员工与客户关于该200万元预付款的沟通内容,显示这只是预付款,并非实际的非法获利。他将这些微信记录作为证据提交,进一步加强了辩护的力度。
在查证过程中,蔡碧洲律师凭借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的身份,还申请气象数据,查看矿石开采期间的天气情况,发现部分时间因恶劣天气无法开采,这也对犯罪数额的认定产生影响。同时,他申请调查令调取入库系统数据,确认该200万元对应的矿石未入库。最后,他调考勤记录,发现相关员工在该时间段并未参与矿石开采工作。
二审法院采纳了蔡碧洲律师的辩护意见,纠正一审犯罪数额认定错误,将犯罪金额核减200万元,最终认定非法获利数额为485万余元;驳回单位犯罪的辩护主张,维持个人犯罪定性。二审改判张X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不变,违法所得按核减后数额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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