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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7日,原告A与被告B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由A代持某无人机运营公司30%的股权,出资额3万元。5月27日,双方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A将代持的30%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B,B需在7日内支付转让款并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然而,B并未配合办理变更手续,A只能诉至法院。
接手此案的是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的于彩霞律师。被告B辩称股权实际为其父C代持,股权代持协议是伪造的,还称股权转让附有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条件,而其他股东已行使优先购买权,协议条件未成就。
于彩霞律师强调,虽然B主张股权代持协议系倒签,但B确认了签名的真实性,且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足以印证协议有效。对于优先购买权问题,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于彩霞律师据此主张视为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在法律上,股权转让中优先购买权是保障其他股东权益的重要制度,但当股东经合法程序未参与时,可视为放弃该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定,股权代持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均有效,其他股东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B未按约办理变更登记构成违约。最终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驳回A要求变更公司章程等诉讼请求。
案件结束后,A成功将代持股权转回B名下,那份股权转让协议也被A妥善保存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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