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王XX因信赖上海某科技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买入该公司股票,后在揭露日之后卖出或持有产生投资损失。被告某科技公司辩称原告投资损失与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因果关系原因力较小,不同意赔偿。王XX几乎陷入绝望,此时,这份材料被送到了上海的律师徐晓手中。
徐晓自2006年开始执业,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在上海执业多年,专注于证券投资者保护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接手案件后,徐晓全面梳理了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经检索,本案系投资者诉某科技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中的平行案件,该系列已有示范判决生效。根据示范判决,某科技公司在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5年10月28日,揭露日为2016年4月16日。
徐晓向法院申请调取了原告的交易数据,并推动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投资者的损失进行核定。在庭审中,徐晓凭借丰富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办案经验主张,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某科技公司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因虚假陈述行为遭受损失,被告应依法赔偿。被告虽提出因果关系抗辩,但在示范判决已认定基本事实的情况下,其抗辩理由未获支持。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应以示范判决确立的标准进行裁判。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被告公司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最终产生损失,依法推定该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被告主张的部分损失系证券市场风险等因素所致,但经损失核定,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合理。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某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XX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21,429.17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在徐晓律师的努力下,王XX成功实现逆境翻盘,获得了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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