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先生于2019年入职某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3月,刘先生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工作发生争执后离岗,公司拖欠其2024年2月至3月工资,且社保仅缴纳至当年3月。刘先生自行申请劳动仲裁,因不懂法律,诉求项目混乱、法律关系定性错误、金额计算标准有误,核心诉求均缺乏依据。最终仲裁仅支持拖欠工资,驳回其经济补偿等全部主张,刘先生维权陷入困境。
接受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全面复盘案件,迅速制定以下策略:一是厘清法律关系,依据相关证据,认定公司主动提出工作交接,属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纠正刘先生仲裁时混淆补偿金与赔偿金的错误;二是规范金额计算,明确经济补偿金按应发工资为基数,结合4.5年工龄核算,驳斥公司“扣除社保”的无理主张;三是完善证据链,固定核心证据,针对性反驳公司所称员工违规的不实抗辩;四是应对程序争议,明确一审变更诉求合法合规,封堵对方程序抗辩。
庭审中,公司坚称未主动解除劳动关系,还指出刘先生工作中存在违法、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律师回应道:“从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公司要求刘先生向指定人员交接工作,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且公司为刘先生缴纳社保的情况也不符合正常参保程序。”同时,律师清晰陈述事实、严谨适用法律、有力质证。
法院最终认定公司与刘先生协商解除劳动关系,采纳了律师关于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等观点。判决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案件受理费由公司承担。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取得胜诉结果,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保障了合法权益。
本案在劳动者自行仲裁失利、案件复杂的情况下,凭借律师精准的法律分析、完善的证据组织和有效的庭审抗辩,最终为劳动者争取到应得权益,充分展现了在劳动争议领域的专业能力与实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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