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XX一家接到立案通知时,心中满是忐忑与期待。他们深知这场与曾都区淅河镇桥头村民委员会关于征地补偿款分配的纠纷,关系着自身的合法权益。周XX一家原系曾都区XX二组居民,2002年购买了桥头村村民沈XX的瓦房并搬入居住,2006年将户籍迁入桥头村。然而,2018年该村十一组河滩地被征用获得补偿款后,他们却被排除在分配范围之外。周XX一家决定寻求法律帮助,他们找到了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黎芳。
黎芳律师有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的专业背景,深耕随州本地法律服务10余年,累计办结案件300+,在婚姻家事、劳动纠纷等多个领域都有着丰富的经验。此前她处理过一起类似的农村土地权益纠纷案件,凭借着对本地司法尺度的精准把握和对证据链关键节点的敏锐捕捉,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在接手周XX一家的案件后,黎芳律师迅速展开工作。她仔细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她从周XX一家的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等多方面收集证据,以证明他们具有桥头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一审过程中,黎芳律师依据法律规定指出,周XX一家长期在桥头村居住、生产、生活,且户口迁入十余年,在该村有选举、被选举资格,已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权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一审法院认可了黎芳律师的观点,判定周XX一家有权参与2018年曾都区淅河镇桥头村民委员会十一组土地补偿款的分配。
然而,桥头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桥头村委会提交了沈XX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试图证明周XX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已失去效力。黎芳律师沉着应对,对该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提出异议,指出该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联性。同时,黎芳律师为周XX一家提交了桥头村二轮延包确权确地分户统计表和桥头村分配方案的人员名单等证据,进一步证明周XX一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最终,法院审查后采信了黎芳律师提交的部分证据,认定周XX一家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应享有与桥头村十一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权利,有权请求分配相应数额的征地补偿款。法院驳回了桥头村委会的上诉,维持原判。
在这个案件中,黎芳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对证据链的精准把握,成功维护了周XX一家的合法权益。她以“勤勤恳恳做事,认认真真做人”的执业准则,用专业与共情为客户守住了权益底线,其专业能力也获得了法院和客户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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