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强拆可以去法院告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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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村民遭遇村委会强拆的话一般不能直接到法院去告,因为强制征地这是属于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对于村民来说应该第一时间向乡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果乡县及村委会官官相护,在申请行政复议无果的情况下村民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但村民在这个过程当中肯定是需要有专业的律师来帮忙的。
村委会强拆可以去法院告吗

村委会强拆可以去法院告吗?

一般不能直接起诉,可以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事实上,村委会包括城镇拆迁单位,并不是说必须要征得拆迁户的同意后才可以征地,只要工作人员严格的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拆迁政策来落实拆迁工作,遇到一部分极其不配合的村民,村委会需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强拆,没有合法的手续就强制拆迁这是违法的,但行政复议行政违法的前置性程序。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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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观点认为,彭某行为是自然人犯罪,因为村民小组不属于刑法第30条规定的单位犯罪范围。
第二种观点认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经村民小组集体讨论同意,出于为村民小组谋取利益目的,非法所得除用于本村民小组的基础设施建设外,其余全部分给了本组村民,其本人未获得额外利益,因此是单位犯罪。评析笔者同意
第二种观点。村民小组可作为单位犯罪主体。
首先,两高的司法解释将村民小组界定为“其他单位”。一是7月最高法《关于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用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按照刑法第271条第1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界定罪处罚。此“批复”将“村民小组长”定性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亦即将“村民小组”界定为“其他单位”。二是11月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刑法第163条、第164条规定的“其他单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
其次,村民小组可作为刑法意义的单位。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第28条规定“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据此,村民小组有自己的名称、场所和组织机构,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设立的,它是集体组织的一种。“单位意志”是判定单位犯罪的关键指标,是区别单位犯罪与单位成员个人犯罪或自然人犯罪的本质标准,既然村民小组中选举有村民代表、有健全的村民小组会议制度、有“法定代表人”小组长,那么村民小组就应归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单位。
第三,将彭某行为界定为自然人犯罪有违罪责自负原则。罪责自负原则是刑法的重要原则,其基本含义是谁犯了罪谁就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彭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是个人意志的结果,而是村民小组集体意志的体现。彭某系根据村民小组集体意志在履行组长的职责,其出发点是为村民小组谋利,事后也证实彭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所得并非中饱私囊,而是用于本村组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村民分红。因此,若彭某执行村民小组集体意志却由其个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有违罪责自负原则。作者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相关法律知识: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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