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A与被告A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资支付及经济补偿金等问题产生了激烈的争议。原告A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然而仲裁裁决却驳回了其全部请求。这一结果无疑让原告A陷入了困境,但此时,杨国鹏律师的介入为案件带来了转机。
杨国鹏律师自2012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4年的法律实务经验。他累计代理案件量已超1300件,在处理各类复杂案件中积累了深厚的经验。在面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件时,杨国鹏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敏锐的洞察力,在仲裁及诉讼全程为原告A提供代理服务。
仲裁败诉后,杨国鹏律师迅速精准地梳理出案件的核心争议点。他深知,要想在诉讼中胜诉,关键在于围绕劳动关系存续的关键事实收集、提交证据。杨国鹏律师紧扣入职记录、工资结算凭证、个税申报记录、返岗通知等关键证据,进行了专业的论证。他详细论证了劳动关系的实际建立时间及终止时间,明确指出用人单位未正式解除劳动关系、保留员工身份的事实,成功推翻了对方关于“自行离职、劳动关系提前终止”的主张。
在一审中,杨国鹏律师的努力取得了成效,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A关于劳动关系认定、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部分诉请。然而,被告A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主张原告A系自行脱岗离职,双方劳动关系早于一审认定时间终止,且原告A未提供劳动不应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的判决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面对被告A的上诉,杨国鹏律师没有丝毫退缩。他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从法律适用和案件事实层面进行了专业的抗辩。他指出,法院查明原告A实际入职时间早于书面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原告A因陪产事由离岗虽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但未作出明示离职的意思表示,被告A亦未正式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且在争议期间仍为原告A申报工资薪金税金,后续还曾通知原告A返岗工作,足以认定被告A实际保留了原告A的员工身份。同时,被告A未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基本工资,符合法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杨国鹏律师还依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精准论证了用人单位在保留员工身份期间支付基本工资的法定义务,以及未支付工资时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明确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和年限。针对上诉人二审提交的新证据及上诉理由,杨国鹏律师及时作出专业质证和抗辩,指出其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事实、上诉主张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驳回了被告A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判令被告A向原告A支付拖欠的基本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并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杨国鹏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让正义得以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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