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1日,当事人罗先生找到四川成都的刘双律师。刘双律师自2017年执业,当时罗先生就与成都市XX公司的劳动争议已向成都市温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20年7月15日,成都市温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成温劳人仲委裁字[2020]第13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双方劳动关系至2019年10月18日解除,XX公司支付罗先生二倍工资差额43,973元、10月工资3,047元,对罗先生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罗先生与XX公司均不服该仲裁裁决,刘双律师协助罗先生向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9月18日,法院立案受理此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中,刘双律师围绕罗先生入职及离职时间、工资标准、经济补偿金、二倍工资、加班工资等争议焦点进行举证和辩论。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次劳动争议中罗先生入职XX公司时间为2018年8月8日,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10月18日解除;XX公司应支付罗先生2019年10月1日10月18日期间的工资2,275.86元,另因XX公司在庭审中提交证据自认2019年10月应向罗先生支付工资3,334元,法院予以确认;XX公司应支付罗先生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7,315.5元;XX公司应支付罗先生2018年11月11日至2019年8月7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43,500.6元;驳回罗先生要求XX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主张。
2020年12月1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罗先生与成都市XX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解除劳动关系;成都市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罗先生工资3,334元、经济补偿金7,315.5元、二倍工资差额43,500.6元;驳回罗先生其他诉讼请求;驳回成都市XX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另一起案件中,2020年4月2日,王女士委托刘双律师处理与何先生的民间借贷纠纷并立案。5月12日开庭,5月28日法院判决何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女士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
从2019年11月11日罗先生委托刘双律师,到2020年12月14日一审判决生效,这场劳动争议案历时1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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