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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在某XX工程公司承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施工时,一名施工人员从8楼风井口坠落至2楼,造成颈6-7骨折脱位并脊髓损伤等多处严重伤情。经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伤残一级,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该工程公司为项目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因无力支付赔偿款,将保险诉讼权、受益权转让给伤者。伤者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在责任险范围内支付伤残赔偿金及医疗费,保险公司抗辩仅在工程公司应承担范围内赔付,认为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且不应承担诉讼费。
罗心艳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逐份梳理核心证据,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保险保单等。在审查保险合同条款时,怀疑条款存在问题。随后,律师仔细对比合同条款,发现既约定按被保险人经济赔偿责任赔付,又明确按伤残等级比例及约定限额计算伤残赔偿金,存在前后矛盾。
接手本案的,是2022年开始执业的律师罗心艳。该律师针对保险公司的抗辩逐一发表代理意见,依据相关法规说明伤者有权直接起诉、保险公司应按约定限额赔付、伤者主张的医疗费有票据且未超限额应赔付、保险公司作为败诉方应承担诉讼费。
法院完全采纳律师代理意见,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伤者伤残赔偿金600000元、医疗费16846.96元,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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