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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射洪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等7名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至2024年间,被告人A长期从事药品倒卖,明知是“回流药”仍收购销售,累计销售金额达XXX元,个人获利100000元,其他被告人涉案金额不等,部分情节严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构成该罪并建议依法判处。
接手本案的,是2016年开始执业的律师郑晓龙。该律师在审查证据时产生怀疑,他想确定被告人A是否存在法定从轻情节。为了查证,他逐页翻动案件侦查及审理的卷宗,仔细查看被告人A的讯问笔录,用荧光笔标记出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内容。同时,他还制作了《被告人供述时间轴对比表》,对比被告人A到案后的供述时间和内容,以确认其是否符合坦白的法定构成要件。
经过查证,律师发现被告人A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符合坦白的法定构成要件。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律师提出的被告人A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A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综合其犯罪事实、涉案金额、坦白及认罪悔罪表现,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他被告人也分别获相应判决。
郑晓龙律师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600件。他表示,在涉医保犯罪辩护领域,后续会继续深入研究医保基金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构建一套完整的涉医保犯罪辩护知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此类案件,为当事人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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