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X出生于XX村X组,XXX年为就学将户口迁至城镇,但长期在组内生产生活,以承包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未纳入城镇社保体系。YX与ZX结婚后,在XX组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户口未迁出但已书面放弃娘家村组成员资格。然而,因机场改扩建项目征收XX组土地,组里以二人户口不在、长期未居住为由,制定分配方案将二人排除在外,拒绝发放土地补偿款与青苗费。ZX、YX为维权,委托了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的张双意律师,张双意自2017年开始执业,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
张双意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500余件。她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但在民商事争议解决方面也有着不俗的表现,此次接手的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便是很好的证明。
接受委托后,张双意律师围绕成员资格认定、土地保障、权利义务关系、妇女权益保护构建完整证据链与辩护方案。她首先固定核心事实,提交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耕地补贴、稻谷补贴、唯一住房证明、无城镇社保记录、修路公益出资、组内事务参与记录等,证实二人长期在组内生产生活,以土地为生存保障。她认为成员资格不能仅以户口判定,应以实际生产生活、土地保障、权利义务履行为实质要件,户口迁出不等于丧失成员权。
在妇女权益保护方面,张双意律师提交YX放弃娘家成员资格的承诺函及村委会证明,杜绝“两头占”,依法保障婚嫁妇女平等权益,反对歧视性分配。同时,她还驳斥程序违法问题,指出案涉分配方案签字人数未达法定比例,未经合法民主议定程序,属无效决议。
一审胜诉后,XX组不服上诉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双意在二审中精准抗辩,逐一驳斥上诉人提交的会议纪要与证人证言,对证据三性及证明力提出有力质证,稳固一审胜诉成果。
最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张双意律师代理意见,终审判决驳回XX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确认ZX、YX具有XX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平等分配权益,二审案件受理费XX元由上诉人XX组承担。
此案中,张双意律师展现了其对行业规则、证据特点、裁判口径的深刻理解。她精准把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司法裁判规则,打破“唯户口论”错误认知,确立以实际生产生活、土地保障、权利义务为核心的认定标准。她的专业辩护不仅为当事人保住了土地权益与征收补偿,还明确了户口迁出、婚嫁落户等复杂情形下的成员资格规则,具有典型示范价值。张双意律师也因众多类似的成功案件,获得了当事人的广泛信赖与业界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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