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一起故意伤害案的当事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这个结果与当事人最初面临刑事追诉的处境形成了鲜明对比,让人不禁想问:这个结果是如何实现的?时间回到案发之时。
本案源于日常争执,当事人因琐事与他人冲突,情绪激动下实施的危险行为意外致第三人轻伤,符合故意伤害罪入罪标准。案发后当事人面临着巨大的刑事追诉压力,而他的家庭也陷入了困境,他作为唯一经济与精神支柱,需赡养年迈母亲、照顾患病妻子及正在上学的孩子。家属心急如焚,遂委托甘肃茂弘律师事务所介入此案。
此时,李海明律师出现了。他执业十六年,是甘肃茂弘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与十余年西北地区的司法实践积淀,形成了独到的办案思路与务实高效的纠纷解决策略。李海明律师带领辩护团队迅速展开工作。
首先是事实梳理。团队查阅案卷、多次会见当事人,厘清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当事人为主观间接故意,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低。接着在法律适用方面,紧扣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论证当事人具备法定从宽情节,符合不起诉法律条件。同时,团队还做到了情理兼顾,向检察机关详细说明当事人家庭困境,恳请兼顾司法人道主义原则。
在庭审中,辩护团队将这些工作成果充分展示。他们面临着诸多挑战,比如要准确认定当事人行为的主观恶性程度,即是否属于蓄意预谋犯罪;要判断当事人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能否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还要考虑当事人家庭特殊困境是否应在司法裁量中兼顾,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最终,检察机关充分采纳了辩护意见,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这个结果让当事人及其家庭如释重负,也再次展现了李海明律师及其团队的专业能力和责任担当。从面临刑事追诉到获得不起诉决定,这中间是李海明律师团队在事实、法律、情理三维上的不懈努力。判决书上的决定,与当事人最初的困境之间,隔着的是团队无数个日夜的查阅、会见、论证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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