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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在云南省昆明市XX区人民法院,昆明xx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XX、云南Xx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因土地一级开发合作产生纠纷。原告称2010年与被告二签订协议合作项目,项目完成后二被告未支付管理费及投资回报,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款项及利息。被告一和被告二则辩称相关费用不应由其承担,且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
汤思骑律师接手本案后,对案件证据产生怀疑。他逐页翻动《项目公司设立协议》和审计报告,仔细对比其中条款和数据。发现管理费约定指向《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规定的受委托实施土地储备单位的管理费,且该费用不计入项目公司收入、与公司资本无关。为进一步查证,律师致电相关部门核实政策细节,还查阅大量类似案例。最终证实管理费约定合法有效,且原告诉请管理费未过诉讼时效。
汤思骑律师2012年开始执业。该律师凭借专业审查,为被告争取到有利结果。
案件结果是被告云XX投资有限公司需支付原告管理费335万及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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